寶雞市民800萬房產不翼而飛 市中院和房管處各有說辭
時間:2014-12-01 10:33:12 來源:陜農網 作者:村官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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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2014年10月22日刊發(fā)《寶雞一市民八百萬房產不翼而飛誰之過》之后。網民點擊勇躍,議論紛紛,反響巨大。
網民代表(評理代表)說:“老百姓的財產安全確實是個應該關注的大事,關進牢籠的權利和麻木了的責任心、仁愛心會犯罪的”。網友奔波說:“房地產公司一房二賣、法院有瀆職行為”。騰訊博友說:“這里面有文章,房地產商半遮半掩搞一女兩嫁,房管所沒有挺直腰桿,工商稅務對票據監(jiān)管粗枝大葉,最可怕的是掌握司法公正的法院……”。騰訊博友山里的二代則稱:“法院在調查的時候也有失職”。等等……
帶著網友和讀者的各種猜測、疑問,記者再次走訪了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雞中院),和寶雞市房地產交易權屬登記管理處(以下簡稱房管處)。
寶雞中院主管執(zhí)行的王副院長接受采訪。
記者:“執(zhí)行庭于2014年2月16日就收到周原房地產公司的《房產說明》,其中經一路73號樓1-4號清楚說明是苗郁林的,也就是說張X X保全了苗郁林的房產有問題或有異議,為何還要繼續(xù)查封?按照常理,執(zhí)行庭在看到《房產說明》后就應該讓周原房產和張XX提供苗郁林的房產的相關信息,或者去實地調查詢問,而貴院直到2014年4月1日才去解封,苗郁林認為這才使他先購的房產被周原地產用做給張XX抵債800萬元,悲劇本不該發(fā)生。他這樣認為有道理嗎?”
王副院長:“查封和解封是兩個部門實施的,查封是審判部門做的,不是執(zhí)行庭執(zhí)行的。解封是由執(zhí)行庭執(zhí)行的,解封是將民事審判過程中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進行解除,恢復到查封前的狀態(tài),至于解封后當事人之間相互的買賣行為法院是無法左右的。解封簡單的說執(zhí)行庭只是將審判部門查封的東西恢復到查封前的原樣。”
記者:“解封階段發(fā)現問題執(zhí)行庭有實地調查的義務嗎?”
王副院長:“有異議,就停下來,當事人來法院說明提供證據,而苗XX沒有來。……”
為了進一步了解情況,記者又采訪了寶雞中院民一庭強庭長。轉達了老百姓的疑問:“法院民一庭前去房管部門查封時,房管處曾建議去執(zhí)行查封的景法官,去能說明問題的產籍科進行查詢,查實后在去實地現房處調查一下再做查封。為何景法官說,法院要查封你只管查封,還拿出手機要拍房管處工作人員,說房管工作人員妨礙公務?為什么不尊重房管部門建議,認真調查,而是武斷的不尊重事實的查封?這種作法是工作作風問題?還是違規(guī)行為?”
庭長回答說:“查封是訴中保全的程序,作為法院查封來說,主要查詢有沒有其他權利人,另外保全人有擔保。法院查封只準對一個部門,既然房管處他們發(fā)現有問題,他們去產籍科查不更方便,產權核實是他們工作,而要去辦事的人去這個部門那個部門,法院去了是這樣,老百姓去了又是如何呢?”
在寶雞市房管處記者采訪了負責管理登記、交易的喬處長。
記者:“在2014年4月1日張XX的房屋產權證辦理過程中,按此前我們采訪時房管處的說法貴處已經在系統中發(fā)現有過業(yè)務發(fā)生的記錄,那么張XX辦理產權登記時工作人員又是怎樣核查經一路73號樓1-4號的產權產籍情況的?”
喬處長:“作為登記處在核實時只要核實有無查封,抵押的情況,沒有就可以辦理轉移登記。”
記者:“2007年6月26日簽訂的購房合同,2014年3月31日開具的購房發(fā)票,4月1日來辦理法院解封、產權登記等手續(xù),你們是怎樣審查張XX的資料的?”
喬處長:“購房合同是我們要審查的,購房發(fā)票不屬于我們的審查范圍,另外購房合同何時簽訂,不影響何時登記,現在有好多合同都簽的早,但辦證都要晚幾年的情況很多。”
記者:“在張XX所簽的《寶雞市房產出售申報登記表》和《房屋登記詢問表》中,《登記表》中交易管理部門意見一欄為何是空白?詢問資料中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包括有沒有共同登記人,是否有產權糾紛等欄目7處寶雞市周原地產應該被詢問的情況為什么是空白的?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就沒有詢問周原地產?只詢問了張XX?”
喬處長:“周原地產有購房合同,張XX購房發(fā)票是他們交易的憑證,那些地方簽不簽都沒有多大意義,多數房產商都是從我們這里復印了詢問表回去簽,其真實性我們沒有辦法考證,再者,一座樓盤那么多業(yè)主,都不可能來交易大廳辦理吧?管理部門意見我們所有的登記表中都不簽,人家買賣房屋有合同、發(fā)票是真實的交易,以前沒有網簽合同,我們核實,現在合同網簽就沒有必要簽意見了。”
記者:“4月1日當天辦理了解封、登記等手續(xù),工作效率如此高?”
喬處長:“在辦理產權登記時限上,我們在時間上只有上限沒有下限,一天之內辦理完結是很正常的。”
記者:“ 那些表格既然沒有簽的必要,可不可以理解為要那些表格是多余的?”
喬處長:“不是你理解的那種意思,全省有些地方還沒有這些。
陜西國文律師事務所何新泰律師點評說:查封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的法定措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九條明查封是確要求:“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未人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xù)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因此,查封執(zhí)行必須公開進行。如果查封不動產時沒有張貼封條或者公告,那么潛在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就會失去保障。特別是針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初始登記的房屋所有權的民事執(zhí)行,更要嚴格遵守查封的公開程序。因為該《規(guī)定》第十七條進一步明確要求:“被執(zhí)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所以,查封不動產時僅辦登記手續(xù)而沒有張貼封條或者公告,顯然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明知不動產存在利害關系人而又不做審查,那么這樣的民事執(zhí)行行為就不只是違法問題了。
法院有法院的工作依據和法律準則,房管處有自己的工作規(guī)定和法律依據,老百姓相信是非自有公斷。然而,市民苗郁林全家卻在強大的精神壓力和經濟壓力下苦苦期盼和等待。
當前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中,明確提出的要著力解決聯系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健全保障服務,走實、走穩(wěn)、走好聯系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把改進作風的成效真正落實到“末梢神經”。那么,寶雞市中院和寶雞市房管處何日能真正落實呢?
(責任編輯: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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