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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嚴查涉嫌貪污社保基金行為 監督檢查財會出納等重點崗位

          時間:2017-09-02 17:07:57  來源:新京報  作者:吳為 閱讀:

            

            9月1日,人社部網站公布該部《關于貫徹落實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于刑法貪污罪中較重情節規定的通知》,明確提出,對發現涉嫌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堅決一查到底,絕不放縱。通知要求加強對財務會計、出納等重要崗位的監督檢查。

            人社部通知要求,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養命錢、救命錢,任何個人不能貪污挪用。要把批復規定傳達到社會保險管理的每名干部職工,讓每名干部職工深刻認識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危害性。

            通知提出堵塞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漏洞,要求優化經辦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執行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做到基金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日清月結。實現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全面信息化,用流程管事,用電腦管人,加強信息化對業務工作的監督控制。落實政務公開要求,公開社會保險政策和辦事指南,及時告知個人權益變化情況。

            同時,通知提出要從嚴查處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對發現涉嫌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堅決一查到底,絕不放縱。

            對于基金監督,通知明確,加強對財務會計、出納等重要崗位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基金征繳、待遇發放等重要環節的監督檢查,加強對政策變化、干部調整等重要時段的監督檢查。此外,通知提出,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基金監督,依法受理舉報,構建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全方位基金監督體系。

              鏈接:

              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復:貪污社保基金屬貪污罪中較重情節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批復》明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可以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特定款物”,即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為)

          (責任編輯:村官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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