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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管道燃氣配氣定價辦法征求意見 這些錢不得計入成本

          時間:2018-05-30 11:48:10  來源:華商網  作者:佚名 閱讀:

            記者從省物價局了解到,5月29日至6月4日,《陜西省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辦法》稱,與管道燃氣配氣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辦法》所稱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是指定價機關核定的城市管道燃氣企業提供配送、儲氣、銷售管道燃氣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由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其中,運行維護費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明確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與管道燃氣配氣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雖與管道燃氣配氣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滯納金、違約金、罰款;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特許經營權費用;向上級公司或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股東紅利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企業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折舊、修理費等支出;關聯方交易超過市場公允價值部分的成本;其他不合理費用。

            《辦法》中說,城市管道燃氣配氣企業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定價機關將中止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成本,并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城市管道燃氣配氣企業虛構交易事項、合同的,定價機關將對下一個監審周期定價成本進行追溯調整。城市管道燃氣配氣企業應按照定價機關要求在企業門戶網站或價格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監審期間經營者成本信息。

          (責任編輯: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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