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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農村信用社存在權錢交易潛規則

          時間:2015-08-25 10:38:41  來源:旅商傳媒網  作者:村官 閱讀:

          陜西信合,陜西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的簡稱。其誕生于1951年12月1日。經過62年的發展壯大,現已成為機構遍布城鄉、從業人員眾多、業務規模壯大、經營機制靈活、服務客戶廣泛、結算手段先進、服務功能齊全的金融機構,在陜西經濟尤其是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主力軍的重要作用。

          近期旅游商報社接到一份實名舉報材料,舉報人稱:安康市漢濱區雙龍鎮信用社陳繼謀承諾放貸款并且索要10%好處費,至今五年過去了,什么也沒有見著。  

          記者了解得知,陳繼謀系安康市漢濱區雙龍鎮信用社的工作人員,在2010年5月陳繼謀同村的陳某某在漢濱區三橋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此時陳繼謀的姐夫(向榮坤)說其弟弟可以給陳某某放貸款能支持生意,此后他們一起前往雙龍鎮信用社找到陳繼謀,在信用社隔壁的農家樂吃飯。在吃飯期間給陳繼謀了兩條煙、兩瓶酒(折合人民幣8000元),現金3萬元(放款額的10%,陳繼謀答應給放30萬的貸款這是他放款的潛規律),合計38000元人民幣,至今這么多年過去了,貸款沒有、花費也付之東流。記者多次試圖聯系陳繼謀,得到陳繼謀的回答是:你和我的律師聯系,隨后給記者發來一組手機號碼。  

          據安康市漢濱區信用聯社監察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也同樣接到舉報材料,監察室安排相關人員調查處理此事。試問在安康市所謂信用社放款額10%的好處費(潛規則)為何演變至今?像陳繼謀事件還有多少?權錢交易監管部門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是如何看待、處置?又是誰在踐踏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那么陳繼謀所說的律師,難道早就預料此事必走法律程序而已經聘請了律師?背后究竟隱藏多少不為人知的秘密?本報將跟蹤報道。  

          吃拿卡要 賄賂定義  

          吃:吃別人的東西(吃飯喝酒等等)。  

          拿:別人給的東西就拿(所有認為值錢的)。  

          卡:還不給辦事,最起碼不能痛快地或利索地辦事。  

          要:別人給就要,別人不給伸手要。  

          吃拿卡要是用來形容有職權的部門的一些人不能真正地為人民服務,只想撈個人的好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法律責任  

          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后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后坦白交待事實經過,并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記者 王彬 實習記者 王博)  

          (責任編輯: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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