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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5種情形搶救患者 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

          時間:2017-12-14 09:15:55  來源:新華社  作者:村官 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13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中對醫療機構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時的緊急救治、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法律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等焦點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

            看點一:鼓勵醫療機構積極搶救生命垂;颊

            根據司法解釋,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近親屬不明的;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釋規定,在這些情形下,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同時,對于醫療機構怠于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看點二: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范圍

            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適用本解釋。

            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明確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規則,對于規范醫療美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看點三: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颊邿o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上述規定既遵循了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又避免了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顯著失衡而激化醫患矛盾,充分考慮到患者存在醫學專業性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客觀情況,對患者進行了適當的舉證責任緩和。

            看點四:醫療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

            根據司法解釋,因醫療產品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規定,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或者醫療產品的銷售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銷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患者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及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醫療產品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從某種意義上講,缺陷醫療產品的危害較普通產品的危害更為嚴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在醫療產品責任糾紛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對于規范醫療領域存在的醫療產品市場不規范、制售假冒偽劣醫療產品屢禁不止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責任編輯: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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