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一家人帶骨灰盒入住酒店 店家索賠10萬元
兩個月前,祖籍長治潞城市東邑鄉的秦安平先生,從陜西省寶雞市攜全家老小三代一行11人驅車回到闊別多年的家鄉,欲安葬去世一年母親的骨灰。他將骨灰盒帶到下榻的潞城市一酒店后被店主發現,店主一度不讓秦先生車輛離開,并提出10萬元索賠,后經多方協商達成了7萬元的精神補償。發生爭執期間,秦先生向潞城市公安局報了案。
記者日前從潞城市公安局獲悉:經過辦案民警輾轉晉陜兩地多方調查取證,目前已立案偵查。
秦先生:支付賠償費7萬元
據秦安平先生講,10月1日11時許,他在當地親戚的帶領下,入住潞城市四季金源商務酒店,辦理了住房入住手續后,他們陸續將車內物品搬至房間,其中包括母親的骨灰盒和兩個直徑50厘米用菊花扎制的小花環。店主白廣斌父子發現后非常生氣。秦先生表示不了解當地風俗,向店主賠禮道歉,并提出退房,不要住房押金600元,但店主提出必須拿出10萬元賠償金,否則不讓離開,并且關閉了酒店門口的停車電動門,將秦先生的3臺車輛堵在院內。
秦先生說,他在多次道歉無果的情況下,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大約20分鐘后,110警車及3名公安干警到達現場,民警了解事情經過后稱該事情屬于民事糾紛,讓找當地政府協調解決。秦先生只好委托在潞城的親戚四處托人予以幫忙,終于在當天下午6點左右,找到了酒店所在地的瓦窯頭村村干部與店主白廣斌進行協商,最后協商結果是賠償8萬元。
秦先生說,如此高額的賠償金,他無力支付,且出門離家時隨身沒有攜帶這么多的現金,懇請店主能否給予讓步,但對方堅持不讓。此時天色漸黑,氣溫驟降,全家11口人包括小孩子一直在馬路邊等著。直到夜晚10點多,店主白廣斌勉強答應讓1萬元,提出必須支付7萬元賠償現金,并要求必須有村干部在場見證,他寫出道歉書。無奈之下,他答應了店主的要求,向當地親戚拼湊夠了錢,才離開酒店。
酒店:我們對這事太忌諱了
就此事,記者來到了秦先生所說的潞城四季金源商務酒店,在酒店前臺見到了店主白廣斌的兒子白鵬成,他向記者講述了事發當天的經過。
白鵬成說,對方是提前一天預訂好的房間,入住時他給他們登記好房間,之后他們一直往房間搬東西,搬了好多東西后他懷疑有個骨灰盒。隨后,秦先生從車里又拿著兩個花圈上去,他意識到不對,問是在干什么?秦先生說辦事呢。問他是不是拿骨灰盒上去了,他先說沒有。再一追問,他說已經擺上去了,連花圈也擺上去了,放在了房間,打算在那里設個靈堂。
“他說第二天下葬呢,今天就在這休息。我說你休息也不能把這些東西拿到這里來啊?你要是悄悄放在車里我們也不知道,咱這個事就不說了,你還光明正大地抬著花圈直接就上了樓。我這是公共場所,這個東西在我們這兒是大忌諱,太忌諱了。當地人風俗習慣都知道,肯定是不能進房間的,大小是個棺材。”白鵬成氣憤地說。
“發生了此事后他不但沒有和我們道歉,反而和我們吵架。”“這東西一般在當地都是放在墳頭,支個小棚子,他竟然把這給拿到了酒店里,是絕對不允許的。”當記者問及發生此事后準備如何解決時,白鵬成說:“我這是公共場所,解決的辦法就是賠償我10萬元。”
“這個東西放在房間,放在床上,你讓以后的客人如何睡覺?他們辦完事走了,我們該如何營業?我們的生意該如何往下做?”“事發當時圍了那么多本地人,10萬元是我們的精神損失費,我們的酒店不單單給外地人入住,消費最多的還是本地人。那天有別的客人來住宿,我只能說客滿,但是房間全部是空的。”白鵬成說。
提及事發后酒店是否扣留車輛時,白鵬成說,當時來了四輛車,他們開出去兩輛,只留下兩輛車不讓出門,門口留有很寬的縫,人可以自由出入。“我們解決的辦法很簡單,你要么找政府解決,要么給我們10萬元。你解決不了我們心里很不舒服。最后他到處聯系人協調,找到了我們村村干部等作中間人,商量下給7萬元。同時我要求他必須給我寫下道歉書。”
白鵬成說:對方認為是敲詐勒索,但是對于他們不是錢的問題,錢解決不了心理問題,“我感覺此事對酒店太忌諱了,即使賠償了也感覺很不公平,我不原諒他,沒法原諒,心理上的問題金錢是解決不了的”。
民俗專家:寶雞客人做得不妥
85歲高齡的山西省民俗協會理事申雙魚老人對此事件做了點評。他表示,按照上黨地區的民俗習慣,骨灰盒一般是不允許帶到公共場所的,這一點陜西寶雞的客人做得不妥。如果要帶著骨灰盒進酒店,首先要和酒店店主打個招呼說明,人家同意你帶進去你再帶,人家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帶進去。從以上的事例中看出客人在沒打招呼說明的情況下偷偷帶進去顯然做得不對。店主象征性地要求賠點錢也能說得下去,但是索要10萬元賠償我認為比較多,賠7萬也是個不小的數字,顯然不合乎常理。
律師:店主行為帶有“脅迫”之嫌
就此事,記者走訪了山西英佳律師事務所的原冰律師。原冰律師講:目前我國并無禁止或限制攜帶、運輸骨灰的規定。但一般講,非親屬對他人骨灰是有避諱的,按酒店業主講,客人甚至準備在酒店房間臨時設置靈堂則更是不妥。酒店認為客人攜帶骨灰入住會對酒店的正常經營和其他入住客人產生不適的心理擔憂可以理解。酒店業主可以拒絕秦某攜帶其親人骨灰入住的需求,但酒店業主采取限制秦某車輛離開的方式強行索要賠償的行為方式不當,有“脅迫”之嫌。其最終索要7萬元的賠償款是否有依據,以及與給其造成的負面影響或心理不安是否相當,有待商榷。是否“維權過度”、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則需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后依法認定。
如果秦某認為酒店業主的行為有“脅迫”,秦某給予的賠償款違背了其真實意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秦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受到脅迫為由要求撤銷給予酒店業主的賠償,并返還其支付的賠償款。
(責任編輯: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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