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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駕取保后又無證醉駕 黃龍男子被判拘役6個月

          時間:2018-08-16 10:32:35  來源:華商網  作者:佚名 閱讀:

            男子因醉酒駕駛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吊銷駕駛證,但在取保候審期間仍醉酒無證駕駛,被從重處罰。近日,富縣法院公開宣判了該案,被告人張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2017年9月6日15時許,黃龍男子張某酒后駕駛陜AY93C7號小型普通客車,從富縣北教場沿309國道行駛至富縣直羅鎮安家川路段時發生單方事故,被群眾舉報。隨后,當地交警趕赴現場處置,并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測試結果為:112mg/100ml。經鑒定,其血醇檢驗結果96.51mg/100ml。已經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

            同年9月13日,張某被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同年9月14日,張某被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富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今年7月25日22時10分,張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又酒后駕駛陜JZQ858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車,由黃龍縣百林之聲KTV駛往該縣西山坡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酒精濃度為176.7mg/100ml。經鑒定,其血醇檢驗結果:311.9mg/100ml。已經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張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又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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