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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報神木板定梁塔煤礦苗成良侵占村民利益 原煤炭局長充當保護傘

          時間:2015-10-20 16:09:59  來源:華商論壇  作者:村官 閱讀:
              我們是陜西神木縣中雞鎮高家畔村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高家畔村村三組)村民。這是一封來自基層農村的呼救信,這是一封為了維護村民集體利益而生命受到威脅的村民的呼救信。
            2008年起,我們高家畔村三組和苗成良合作籌建生產經營“神木縣中雞鎮板定梁塔煤礦(以下簡稱板定梁塔煤礦)”,煤礦性質為“村辦集體企業”,合并時煤礦原始股12.9億元,煤礦股份比例為:我們高家畔村三組占47%,苗成良占53%。礦長苗成良(法人代表),會計高永昌,出納王志剛。2008年至今,苗成良一直任煤礦礦長,其任職期間憑借其黑白兩道的保護傘一手遮天,膽大妄為,目無國法,暗箱操作,濫用職權,為所欲為,嚴重違法亂紀,涉嫌犯罪,極大損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嚴重違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因此,我們現就苗成良在板定梁塔煤礦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向黨和政府相關組織有關領導作如下檢舉反映:
            一、原縣煤炭局長、副縣長參股煤礦充當保護傘,豢養黑社會欺壓煤礦股東(村民),村民代表生命受到威脅。
            苗成良入主板定梁塔煤礦以后,為了達到其違法經營、欺壓村民的目的,苗成良將其姐夫——原縣煤炭局局長、副縣長楊自力拉到煤礦入股(暗股),充當煤礦的官方保護傘。楊自力在板定梁塔煤礦暗中在苗成良名下占有一大股份,為苗成良名下的四大股之一。同時,通過楊自力的上下串通,苗成良還將縣委、縣政府、縣煤炭局、縣礦管局、縣公安局、縣稅務局等相關單位的人員和領導拉入煤礦在自己名下參股經營。在有關領導的層層保護下,苗成良膽大妄為,藐視法律,不但敢于公然侵吞挪用集體資產、偷稅漏稅,同時常年豢養數十名東北黑社會人員欺壓村民,侵占村民合法權益。目前苗成良在神木縣和中雞鎮是黑白兩道,為所欲為。
            按照最初的協議約定,從2008年起合作經營起,苗成良每年需要與高家畔村村三組簽訂承包經營協議,但到2014年1月至今協議到期后苗成良再未與高家畔村村三組續簽協議,但依然正常生產,加上多年來從未給村民股東兌現過分紅和其他利益。2015年初,高家畔村村三組撤出生產隊派駐煤礦的所有村民代表人員,要求苗成良對板定梁塔煤礦進行停產整頓,清算賬務,給村民公布賬務明細和多年來的資金去向。但苗成良不但不配合村組的要求,反而對有意見的村民進行毆打威脅,企圖侵吞整個煤礦。2015年4月18日,部分村民代表到板定梁塔煤礦與苗成良爭取村民應得利益。不成想苗成良態度蠻橫,不但不與村民對話,同時指使30余名黑社會人員圍毆村民代表,打傷村民6人,重傷一人。事件發生后,村民代表將情況舉報到縣公安局等有關單位,但事件遲遲不予處理,打人兇手依然逍遙法外。
            期間,部分駐礦村民代表替苗成良捎話給村民代表,讓村民不要再鬧事,保命要緊,誰再和礦上鬧就滅了誰,同時指使豢養的黑社會成員不定期到村民家里威脅騷擾。目前,部分村民代表不但不能維護自己和村集體的應得權利和利益,反而自身生命已經嚴重受到威脅,有家不能回、不敢回,只能被迫在外流浪。
            二、苗成良任職期間無視制度,獨斷專行,毫無民主議事意識。合同期滿霸占煤礦不還村民。
            2008年至今,苗成良任板定梁塔煤礦期間,不管事務大小,既不與駐礦村民代表商量,也不聽取村民代表意見,更不召開股東會和董事會研究,一人掌控,一錘定音。高家畔村三組先后兩屆駐礦村民代表有高永昌、李軍、高祥則、高玉峰、高永虎、高小宏、高子清、高永發、高永剛、高懷剛、高剛則、高蘭才,但其形同虛設,不起任何作用。比如苗成良礦長未經村民股東同意,私自將高家畔村第四村民小組近300口村民搬遷,板定梁塔煤礦花費近2億元搬遷費,在搬遷空出村址土地上建成煤場,把煤礦合同期間生產出的煤以低價購買到煤場,高價向社會出售,從中謀取私立。比如苗成良從2013年中秋至年底,以書面合同將板定梁塔煤礦承包經營。
            2014年,高家畔三組與苗成良的合作經營協議已到期,本應將煤礦歸還村集體,但不知什么原因,苗成良卻在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下,一直霸占煤礦繼續經營,也從未與駐礦村民代表協商,更未取得村民股東的同意,繼續由其生產經營,生產銷售管理均由其一人掌控,其他駐礦村民代表無任何權利,煤礦管理十分混亂,駐礦村民代表6人于2015年2月起,不得不自動退出。這嚴重侵犯這村民股東的權益,嚴重違反了我國《鄉鎮企業法》關于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規定,其膽大妄為、獨斷專行,目無民主、國法和企業制度,其行為可見一斑。
            三、苗成良任礦長期間,財務混亂,收支不明,財務管理不透明。
            苗成良任板定梁塔煤礦礦長期間,按合同協定,板定梁塔煤礦每年應清算一次賬務,并定期公布煤礦重大收支賬務,便于接受村民股東的監督。然而,苗成良與我們高家畔村三組合作期間,從未公布經營和財務狀況,至今沒有徹底清算一次賬務,也沒有向村民股東分過一次紅利。由于板定梁塔煤礦煤質優良,經營效益一直較好,且在合作建礦時,有流動資金達3億元,一直盈利,財權由其一人掌控。多年來,煤礦財務賬目從未公布,不接受村民股東監督,財務收支不明,這違反了合作煤礦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暗箱操作,疑其中飽私囊。
            四、苗成良任職期間,依托黑白兩道保護傘,違規占地,修建黑煤場。同時,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我們高家畔村三組財產數額特大,據為己有,其涉嫌職務侵占罪。
            板定梁塔煤礦合作組建后,煤礦為擴大生產,將緊鄰的高家畔村四組300余村民搬遷,礦長苗成良竟將該塊地上為自己修建了黑煤場,該煤場占地近100畝,沒有任何審批手續,甚至連名稱也沒有。苗成良將板定梁塔煤礦生產的煤低價收購,再用高價賣出,賺取高額利潤。該煤場不但建在井田范圍之內,同時該煤場每天產生大量的煤炭粉塵,嚴重污染周圍村民的生產生活環境。
            苗成良侵占村民利益一覽:
            1、2012年,苗成良礦長未將板定梁塔煤礦補償給我們高家畔村三組的塌方費2200萬元,分配到村民。由此,苗成良將我們村三組應分村民股東所得款項,被其非法扣留。
            2、2014年,苗成良礦長未將板定梁塔煤礦補償給我們高家畔三組村民的滅火土地補償費180萬元,分配到村民。由此,苗成良將我們村三組村民應分村民股東所得款項,被其非法扣留。
            3、2014年,苗成良礦長未將板定梁塔煤礦補償給我們高家畔村三組村民的污染費80萬元,分配到村民。至今,我們村民分文未見。
            4、2014年,苗成良礦長苗成良礦長在履行板定梁塔煤礦滅火工程合同過程中,合同規定應付回田補償費900萬元,而實際向對方支付2400多萬元,多支付1500多萬元。苗成良礦長為何多支付1500多萬元?
            五、苗成良任礦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花巨資行賄受賄,為其違法行徑鋪路。挪用煤礦資金供他人使用,數額特大巨大,其涉嫌挪用資金罪。
            苗成良任礦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不但給縣上有關部門領導贈送干股,還每年花巨資對相關單位和領導進行行賄,為其違法行徑提供掩護和方便。為了達到欺瞞村民的目的,每塊出價22萬元人民幣,購買“勞力士”手表12塊,分別送給駐礦村民代表管理人,以此手段收買駐礦村民代表,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其行為涉嫌對企業人員行賄罪。
            苗成良給每位駐礦村民代表在礦上每月都發工資,工資標準為3600元,但實際上大都高于這個標準,其中高永發等人每月9600元,甚至更多。
            同時,苗成良礦長將板定梁塔煤礦資金4000萬元出借給王項則使用,苗成良礦長將板定梁塔煤礦資金200萬元借給高蘭才使用,苗成良利用職務之便,批準財務出借他人,板定梁塔煤礦將上述款項外借至今久長未催歸還,其行為涉嫌挪用資金罪。
            六、苗成良任礦長期間,有嚴重偷稅漏稅之涉嫌。
            板定梁塔煤礦3044井田第一層已挖完,共挖出多少煤,村民無從得知。但從2008年至2015年六年多時間,估算利潤20余億元以上。據村民小組長介紹,2014年煤價和市場不好的情況下,板定梁塔煤礦年利潤達到2.5億元。而2008年至2012年,煤炭市場和煤價火爆時,每噸煤400—600元,2012年至2015年,煤價為400—180元,板定梁塔煤礦從合股至今從未停止生產,其利潤用在何處?村民分紅又在何處?
            七、神木公安機關不作為縱容了苗成良胡作非為。
            2015年4月18日,苗成良指使自己豢養的黑惡勢力打傷多名村民的現場,村民就向當地公安機關報了案,但公安機關不聞不問置之不理,致使打人兇手至今逍遙法外繼續為非作惡,苗成良氣焰更為囂張,頻繁指派打手到村民家里威脅村民。
            同時,5月21日,高家畔村村三組村民代表就上述諸多經濟問題到神木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經偵大隊接受了報案,但遲遲不予查處一直推諉,時至今日已過60余天的時間,神木縣經偵大隊不但推托不辦,也不給村民任何答復。據經偵大隊韓隊長說,經偵大隊曾派人到礦上調查生產隊派駐煤礦的會計,但該會計說自己對賬務什么都不知道,煤礦賬務一切都是按照苗成良的指使辦理。既然連會計都不知道賬務,也不敢說賬務的情況,說明其中肯定有問題,經偵大隊為何不繼續調查,直接查封賬務清查煤礦呢,難道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的依法治理的要求在神木縣公安局只是一句空話?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和政策之規定,神木中雞鎮板定梁塔煤礦礦長苗成良,在任職期間,利用保護傘,無視國法,存在上述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可能涉嫌凡有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企業人員行賄罪、偷稅罪等犯罪,實屬罪惡累累,如此明目張膽損害村民股東的合法利益和國家利益,不查處和懲治,是難以平民憤;不繩之以法,不足以樹立法律權威。為了體現黨和政府“立黨為公,執法為民”的崇高宗旨,為了響應黨中央“反腐倡廉整肅四風”的時代口號,為了維護我們村民股東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請求相關組織有關領導能夠秉承“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高度重視苗成良的上述問題,望前來調查核實,并迅速果斷督促立案查處,以平民憤,以伸正義,以護民眾,以促和諧。以上反映均屬實,切盼懲治!
            我們是處在最底層的村民,我們的聲音微乎其微,我們指望這職能部門能夠作為!我們翹首以盼,切切,切切!
            再次聲明:次舉報后所有舉報人及其親屬、朋友和所有與舉報有關的人的安全、生命財產如果受到威脅傷害,均懷疑為苗成良所謂。
            舉報人(高家畔村三組村民)
            2015年8月6日
            高永高,身份證號碼:612722196807163011
            高永飛,身份證號碼:612722197211103039
            高志永,身份證號碼:61272219671111301x
            高建平,身份證號碼:612722197104073030
            高世剛,身份證號碼:612722196711273013
            高子田,身份證號碼:612722197002133012
          • 村民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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