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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木榆家梁煤礦一工人井下苦干12載 一朝病歿難善終

          時間:2015-08-19 10:31:19  來源:陜農網  作者:村官 閱讀:

          煤礦下苦十二載,一朝病歿難善終  

          ——陜西神木榆家梁煤礦一工人病死礦上  

          在煤礦工作13年,在2014年檢查出煤肺肺大泡,一直沒有資金看病,推托將近一年,于8月16日下午1時許,死亡在榆家梁煤礦,涉事企業以死者勞動關系不屬于公司正式在冊員工為由,稱沒辦法處理。  

          榆家梁煤礦

          8月17日,記者接到反映稱:8月16日中午,榆家梁煤礦一名煤礦工人身患肺病死亡于該煤礦,礦方把尸體拉到神木縣殯儀館后一直不予理睬。  

          榆家梁煤礦  

          8月17日下午五時許,記者來到位于神木縣店塔鎮的榆家梁煤礦,只見煤礦大門緊閉,門口有幾十名保安分別站在大門內外,禁止任何人出入,記者試圖上前詢問,被幾名保安強行勸離。  

          事發現場  

          五時三十分許,一輛銀灰色汽車來到煤礦門口,車上下來幾位老人和一名中年婦女及一名小女孩,就在這時,煤礦門口的保安一齊擁在汽車周圍,不讓這幾個人進煤礦。記者事后了解到,這幾位老人是死者的親屬,中年婦女是死者的妻子張栓娥,小女孩是死者的小女兒。  

          死者家屬告訴記者:“死者叫向益建,是延安市富縣張家灣鎮黑水寺人,在榆樹灣建礦不久就到煤礦工作,2002年被榆家梁煤礦招聘為煤礦井下皮帶司機,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到2015年12月份到期,至今已經快13年了,去年檢查出患有肺病,昨天中午在煤礦死亡。”  

          死者向益建連續13年在榆家梁煤礦工作,由于井下通風設備不健全,特別是皮帶司機運煤煤污大,長期作業煤污吸到肺上,初開始死者向益建感覺到呼吸不順暢,當時認為井下空氣不通風,也沒有在意就繼續上班,到2014年3月30日,向益建全身無力,頭昏眼花,請假當天就住進神木縣大柳塔醫院治療,接著到神木縣醫院,榆林星元醫院,延安,西安等住院治療,一年多時間花費了30多萬元,經醫院診斷為:“肺大泡等煤肺病(職業病)”,死者向益建生前多次和煤礦協商醫療費,可是煤礦只給了3萬元后再也不支付醫藥費用。  

          事發現場

          事發現場  

          據死者家屬告訴記者:“向益建有三個孩子,大兒子在西安上大學,二兒子也在西安上大學,小女兒今年10歲,目前在上小學,三個孩子以后生活都成問題了,家里還有77歲老父親,這個家一下子就跨了。”  

          就在記者采訪家屬的時候,突然出現幾名體型彪悍的人和幾名保安,把記者圍住,要求記者不許拍照,在查驗記者身份后,煤礦黨政辦公室高安平主任,帶記者到煤礦辦公室。  

          事發現場  

          高主任告訴記者:“煤礦屬于神華集團的,央企煤礦,而死者不屬于煤礦正式在冊員工,煤礦沒有辦法處理這事。”記者詢問煤礦工人有哪些,高主任說:“煤礦工人有三類,第一類是外圍(承包)工人,第二類是勞務派遣工人,最后是正式在冊的工人,死者屬于勞務派遣工人,是跟榆林市人力資源公司簽署勞動合同的,隸屬關系和工資結算也是和榆林市人力資源公司結算,我們和死者沒有直接關系。礦上先后共計給了死者5萬元作為看病費用,死者是否將這筆錢用于就醫不清楚,因為提供不了醫院的就診票據。”  

          記者詢問死者出工考核是哪里管理,請求看一下關于死者的勞動合同,高安平主任告訴記者:“出工記錄都有。”但沒有給記者出示相關材料。  

          對于這樣的說法,死者的親屬告訴記者:“不管屬于什么工種,死者向某在煤礦工作都快13年了,現在人死了,也不管不問,這么大的國企就沒有一點人情味,確實讓人心寒。”  

          職業病救助管理到底是怎么執行的?勞務派遣工人的醫療保障究竟怎么執行的?煤礦作為用工單位怎么保障工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的?死者善后賠償將作如何處理?事情既然發生了,礦方是否盡到改盡的責任和義務?作為國企,在這件事上是否盡到了人道主義?對此,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記者 譚亮 靳天龍 邵林喜)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法執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六十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責任編輯: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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