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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洛晨光置業公司將商鋪建好不交業主先出租 3年收益該歸誰?

          時間:2018-08-23 11:11:04  來源:華商網  作者:佚名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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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商收了業主的購房款,建好商鋪不交給業主,卻將其對外出租經營3年,產生的收益該歸誰?雙方各執一詞。業主質疑,開發商鉆合同空子,侵害業主權益。開發商則辯稱,未交房前商鋪產權、使用權歸開發商,后來又稱3年收益已沖抵了房款。對此,律師表示,開發商涉嫌違反誠信原則,采取售后包租方式售賣商鋪也存違規事實。

            業主:“錢交了商鋪歸我,收益就應歸我”

            業主羅女士稱,2014年初商洛晨光置業有限公司開發晨光第一街項目,2至4層對外售賣,當時開發商打出了3年返租24%,購房即可得租金、坐享40年收益等宣傳語。看到這一宣傳后,她便咨詢售樓部工作人員,對方明確說年收益8%。羅女士心想,按照工作人員所說,12年左右可收回成本。于是她付了近30萬元全款,買下了4層一間面積為49.61平方米商鋪,當年4月份,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當時人特別多,忙著簽字合同內容就沒有仔細看。”羅女士稱,她后來發現,合同里并沒有提3年租金的事情,約定交房期限是2018年7月31日前:合同顯示項目地塊面積為5124.10平方米,使用年限自2002年12月30日至2052年12月30日,也就是說從接房到土地年限終止,商鋪的產權只有34年,這與當時宣傳的40年產權有明顯差異。

            羅女士稱,最近開發商通知業主接房,業主認為合同約定是2018年7月31日前交房,并不是7月31日交房,而實際上商鋪早建好了,晨光公司不交給業主,2015年將商鋪對外出租收益,現在交給他們的成了舊房。“錢交了商鋪歸我,收益就應歸我,開發商憑啥拿了我們的收益。”

            開發商:未交房前

            商鋪收益與業主無關

            8月13日,數十名商戶手持購房合同來晨光置業公司討說法。晨光置業公司在一份書面答復中稱,《商品房買賣合同》以2018年7月31日交房界定,在未交房前該商鋪產權、使用權歸開發商,故該房收益與業主無關。晨光置業公司負責人陳捍衛在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華商報訊(記者 陳永輝)

            8月14日,陳捍衛再次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改了說法,稱給商戶承諾的3年返租24%,已經在與商戶簽訂購房合同時沖抵了房款。但有商戶表示,從來沒有這回事。陳捍衛稱,商戶們反映產權只有34年的事情,以購房合同為主。關于當時宣傳8%年收益一事,這是當時在做市場分析時提出來的,市場是變化的,如今并沒有想象的做得那么好。

            律師:開發商違反誠信原則

            售后包租銷售涉嫌違規

            8月22日,商洛市住建局一位工作人員稱,根據相關文件,商品房屋預售行政許可審批職能已移交商州區住建局,對方負責商州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屋預售審批管理工作。商州區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周主任卻稱,依據職能他們應介入,但這個項目的預售許可等手續是商洛市住建局審批的,應由市住建局牽頭調查,他們可以積極協助。

            就此事,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陸訓表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晨光公司涉嫌售后包租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應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罰。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售后包租事宜,在商鋪已經建成的情況下,開發商將房屋出租涉嫌違反誠信原則。

            劉陸訓還說,開發商拿地后開發是有周期的,開發商拿到地未及時開發或者開發周期過長,這中間造成商鋪實際產權只有34年,導致商戶房屋價值貶損,開發商售房時承諾產權40年涉嫌欺詐,買房人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責任編輯: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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