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繼峰:當前基層法院“執行難”之現狀與破解
2017年是各級人民法院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關鍵之年,攻堅之年,決勝之年,按照最高法院關于解決“執行難”要實現四個基本目標,即:
(一)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得到基本遏制。
(二)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
(三)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得到基本解決。
(四)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人民法院執行權威有效樹立、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剖析這四個基本目標,確實涵蓋了當前基層法院“執行難”的主要指向內容。筆者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基層一線執行工作者,認為當前“執行難”的“具體難”在以下五個方面:
1.查人找物難。實踐中,當一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立案的狀態下,沒有幾個被執行人愿意主動申報財產,主動來法院執行機構自覺解決問題。就筆者所在法院不完全統計,被執行人接受傳喚主動到庭率不足20%,主動申報財產率不足案件的5%,大量的執行線索需靠申請人配合和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然而申請人方面受限于其調查能力,能有效配合地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提供給執行人員的少之又少;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依靠職權能調查到的都是按物權法規定需登記審核的極少部分明面上的財產,其他不記名或無需登記,或匿名、轉移、隱匿后的財產根本無法查實。實踐中,筆者掌握,通過法院查控系統真正提供到的有效線索不足20%,基于此種種情況,當前基層法院的實際結案狀況是:完全執結到位的30-40%;部分履行率30-40%;退出執行程序占30-40%,此局面在當前解決“執行難”背景下雖尷尬,但也屬無奈。
2.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消極抗拒執行再添一“難”。當前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健全,懲戒失信力度尚未探底,被執行人仍有大量生存空間機遇,故而大量被執行人不講誠信,尋機隱匿、轉移財產;消極對抗執行的不法行為實際大量存在,且由于在訴訟期間的耽誤和人民法院查控手段日益公開化后,許多的被執行人在案件尚未進入執行立案之時已完成轉移,巧妙地“躲避”了查控系統的“天眼”跟蹤。筆者明顯感到當前“總對總”、“點對點”的反饋有效財產不如去年和前年。還有不少的被執行人和執行人員玩“財產過家家”(把有效財產及早轉入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名下);有的被執行人鉆“公司與個人人格”的法律空子,轉移混同財產的權屬,規避查控,大大增加了執行程序的審查難度;另外鑒于執行機構的審查權限,更多的時候執行人員盡管心知肚明被執行人是在規避,但由于獲取的證據有限,無法對“老賴”下狠手。
3.查控的財產處置變現難。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是現金或存款的較容易;但實踐中80%的給付案件,很難直接查控到標的相當的現金或存款。實踐中大量能查控到的無非就是土地、房產、機器設備、股權等,而這些財產要實現變現,不僅程序嚴格,執行成本高,且周期長、騰退交付環節執行難度和風險極大。基層實踐中,大量被執行人對住房拒絕配合騰出,拒不參與評估,一旦拍賣(變賣)成交,則或以死抗爭,或無理上訪纏鬧,或威脅承辦法官等等方式消極對抗,在當前穩定壓倒一切的形式下,基層法官對此類“燙手山芋”處置起來還是心有余悸,力度有限,有的甚至久封無果。
4.消極執行、消極聯動現象仍有市場,在破解“執行難”的路上仍是一道無形的蕃籬。消極執行是指執行人員消極不作為,實踐中因消極執行很多時候喪失了有利執行時機,讓有財產案件無謂的淪為了“無財產執行案件”,有些是執行人員責任心不強無意的,有些則是有意的;消極聯動,是指部分聯動協作單位根本沒有把聯動破解“執行難”納入到社會大格局中,主觀上仍停留在執行是法院的事,聯動會議表態時就是喊喊口號而已,在真正的實際聯動協作中,根本沒有配合聯動懲戒意識。有的甚至受制部門、單位效益或利益,給被執行人財產轉移大開綠燈,反而對法院查控推三阻五;有的以行業內部規定婉拒協作,或給被執行人通風報信,或協助被執行人鉆執行空擋轉移財產。當前基層執行中具體表現有:個別金融機構無視《最高法、人民銀行的協助規定》,仍以行業內部要求法院凍劃文書必需經主管簽字辦理;柜臺查詢僅提供本網點信息;給法院“總對總”查控提供虛假余額或不反饋。還有的行政審批部門,明知是人民法院曝光的“老賴”,仍給其審批許可;或讓被執行人改頭換面繼續承攬政府項目,而對法院的深入調查處處設限拒絕配合查控;還有的協作部門,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對執行中人民法院因實施拘留、查扣車輛而發出的協作通知書束之高閣,“泥牛入海”,長期無果。上述種種消極表現,給當前以“凝聚合力破解執行難”的主旋律平添了幾分不和諧的雜音,也制約了執行威懾的效果。
5.理解執行、支持執行難。司法現實中,進入到執行環節的“無財產無能力的可執行案件”是實實在在客觀存在的,約占20%左右。此類案件中的糾紛從形成就受制于市場交易風險的局限。進入到執行后,權利人把兌現的“夢想”寄托于法院執行機構,若幸運成功執行,則歡天喜地,送匾稱贊;反之則無理指責法院、執行法官,甚或纏鬧上訪,利用媒體炒作執行機構、執行法院,隨意污蔑承辦人員,貶損法院公信力。此類情況雖少,但影響、殺傷力極大,一方面誘導了社會的正向辨別力;另一方面極大地挫傷了法院的公信力和一線執行干警的工作熱情。
針對上述司法實踐中“執行難”的關鍵性具體問題,筆者認為從以下幾點加以改進和完善:
一、積極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不斷升級信息化與執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斷研發和升級“點對點”“總對總”司法查控系統的“天眼”能力,在更大范圍、更大深度上幫助執行人員挖掘財產線索;同時法院內部也要進一步強化立、審、執工作的配合,強化保全與執行配合、審執對接,申請人舉報與職權查控高效結合等機制探索,讓執行案件有更多線索抓手可供操作,從而破解“尋人找物難”的執行窘境。
二、不斷強化和豐富執行手段和打擊力度,適時開展各類有效的專項集中活動,提升執行的威懾力,有效精準地打擊一批涉拒執罪案件,從而在全社會形成執行無死角的壓倒性態勢,讓失信“老賴”整日惶恐不安,徹底打消規避、抗拒的念頭,收到不敢以身試法的良性效果。
三、強化聯動監督問責機制建設,真正發揮社會合力破解“執行難”的強大功能;鶎臃ㄔ簯鲃蛹訌娕c黨委政法委,各級政府主要班子的工作互動與溝通,爭取基層黨委政府的絕對支持,制定行之有效的聯動協作工作監督、問責機制,確保執行工作大格局不流于形式,以監督、問責推動協作效能的發揮,從而有力地配合法院執行工作,讓“老賴”徹底休存幻想,主動履行。
四、陽光執行,規范運作,增強公信。只有把執行工作規范化、公開化,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信任。我們法院要充分利用短信平臺、網信平臺、內網信息公開平臺將執行應公開的信息充分展示出來,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在陽光下讓一些陰暗、消極的行為自然消失,這樣老百姓、當事人、法官都能和諧歸位,司法公信力將會大大提升,執行工作也會在陽光的軌道上穩步向前。
五、牢牢掌控宣傳制高點,大力弘揚司法正能量。破解執行難是一項系統工程,需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和機制,多措并舉,標本兼治。法院執行宣傳既要牢牢占據系統內媒體的宣傳陣地,更要加強與系統外各類媒體機構的協作宣傳。我們一方面要宣傳執行的最新成果和執行動態,成功執行的典型案例等內容,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對部分難以執行案件的說理點評,宣傳糾紛防范知識和對執行財產及時查控的技巧,從而正確引導社會公眾客觀、理性認識執行難,積極營造理解執行、支持執行、關注執行的良好氛圍,減少涉執鬧訪現象發生。讓宣傳陣地為法院全力破解“執行難”發揮出不可估量的促推作用。
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是我們各級法院對社會的莊嚴承諾,時間已倒逼我們無巧可乘,我們唯有沉下心來,靜心研判具體問題和難點,找準發力點,齊心協力拼搏超越,一定才能扎扎實實的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作者:華州區人民法院 彌繼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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